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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8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务院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政财字三五号)指出:“为建设需要,除责成各级人民大力发动群众进行护林造林工作,以求逐步增加木材供应量外,对木材采伐和使用,全国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非迫切需要的,应缓用或少用;可以其他材料如竹、水泥、砖、石等代替的,应不用或减用。”“禁止大材小用、长材短用、优材劣用;提倡在不妨害工程安全的条件下,适当利用杨木、桦木、柳木和陈材、废材。”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发布的个指导木材节约代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近60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木材节约代用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为推进我国木材节约代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木材节约代用、些产品属于木材节约代用品,却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规定,给木材节约代用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及木材节约代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带来许多不便。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精神,规范木材节约代用工作,便于木材节约代用品生产、流通与消费,也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木材节约代用政策措施,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受商务部委托研究起草了《木材节约代用品分类》标准。目前,该标准已经由商务部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木材节约代用品分类》(SB/T 10544-2009)标准对是木材节约代用、是木材节约品、是木材代用品,以及进行分类作了如下规定:
1、木材节约代用 wood saving and substitution
木材节约和代用
在生产、消费及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通过一定的技术与管理手段,对木材及其制品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处理、回收复用、再生利用与循环利用,以及采用其他材料及制品,经济合理地替代木材及其制品。
1.1 木材节约品 wood saving products
采用木材原料生产的、既能节约木材原料又能满足木材产品使用要求的材料及其制品。
1.2 木材代用品 wood substitution products
代木品
采用非木材原料生产的、能够替代木材及其制品在相同部位或相同环境下使用的材料及其制品。
2、木材节约品的基本特性及分类
2.1 基本特性
——木材节约品应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能充分利用木材原料,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比原木、锯材直接生产的产品更经济实用;
——可回收复用、再生利用与循环利用;
——对人身和环境友好